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9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执行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本院(2021)晋1029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87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河北晋升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闫志东
审 判 员 杜吉宁
审 判 员 刘久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师武勇
书 记 员 屈红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