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103民催35号
申请人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祥园路88号2幢9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受理,依法于2018年8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收款人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沈阳)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3月24日,到期日2017年9月24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7236081,面额人民币128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玲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