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50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60J。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支付相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