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50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4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1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60J。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支付相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