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3443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