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9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第3层318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418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0795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称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9550.86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9550.86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