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91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第3层318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4184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0795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43.26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121.63元,保全费2167元,合计528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