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变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执2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变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小凤,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258号裁决书,受理北京北变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案。
执行中,因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又诉北京北变智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8日以(2018)川0191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川0191执保28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本院协助冻结在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应付给北京北变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款项;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8)京0108民初15309号案件受理审查中。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案件的债权又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双方当事人最终的债权债务还需等待各方判决确认后,本院执行案件才能根据各判决结果决定如何实施,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25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