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912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第3层318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41849。
法定代表人:武守坤。
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970795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9550.86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9550.8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