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5688号
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兴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府河电力自动化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易华天宇试验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