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30民初385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范某,男,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完毕。现朱某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3.24元,减半收取1366.62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