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02民初9079号
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某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价值2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抚州市安达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