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1民初33066号
原告劳景新(被反诉人,下统称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反诉人,下统称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商业大道二期农民公寓2号楼二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646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反诉人,下统称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28号时尚都市大厦1号楼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08054483。
负责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劳景新诉被告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装饰设计公司”)、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下简称“**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以及被告**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反诉原告劳景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普通程序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朱昉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劳景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78232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外观部分)》、《设计合同(室内)》,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被告位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内设计。随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方案及图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设计方案及图纸,并实际进行施工后,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经核算,截止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设计费782321元。原告认为,双方既已签订合同就应严格遵守履行,现原告已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却未按时付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对原告本诉辩称,一、原告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与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的《设计合同(外观部分)》、《设计合同(室内)》已在2017年11月29日解除。该两份合同均是设计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设计连南三江镇度假酒店的外观、室内装修设计图,均分期付款、设计。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分别支付了两个合同的第一期378000元、82215元,原告只设计交付了这两个合同的第一期图纸,但图纸质量很多不合格,需要修改才能使用。即使如此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提醒原告后分别支付两个合同第二期的设计费70470元、307394元。但原告收了第二期款后一直不为被告设计图纸,未向被告交付图纸。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在2017年11月29日委***发律师函告知原告的违约行为,告知解除这两个合同。二、原告未设计案涉两份合同第二、三、四期等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无权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被告已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支付的两份合同第二期的设计费。对于案涉两份合同原告未完成的设计图纸,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被迫另请案外人***设计完成。
两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返还设计费37786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一、原告违反《设计合同(室内)》约定,应当返还第二期378000元设计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仅交付了第一期设计图且质量不符合项目方要求,也没有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确认签字。原告收取第二期设计费后,直到2017年11月29日都未按约定在合同签订45天内完成度假酒店三间客房样板间(豪华单床间、豪华双床间、一房一厅套件)的效果图、施工图,没有提供材料品牌及样板和相关材料,更没有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2017年10月10日需完成的第二期设计图的设计并交付给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确认签字。对于《设计合同(室内)》第五条约定的三个设计方案图,原告也没有设计,没有交付给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原告构成违约应返还第二期设计费给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二、原告违反《设计合同(外观部分)》约定,应当返还该合同第二期70470元设计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仅交付了第一期设计图且质量不符合项目方要求,也没有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确认签字。原告收取第二期设计费后,直到2017年11月29日都没有完成度假酒店外观的效果图、施工图,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2017年9月5日交付给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确认签字。原告构成违约应对返还第二期设计费给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综上,由于原告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已不履行案涉两份合同设计义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鉴于此,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在2017年11月29日委***告知原告解除案涉两份合同,另外原告需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但原告收函后一直未返还设计费。被告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对被告反诉辩称,一、被告无权要求原告返还设计费。1、被告自认已收到两份合同的第一期设计图纸。结合原告提交的图纸签收明细表、邮件记录的证据可以看出,两份合同第一期图纸是发送至×××@163.com以及×××@139.com的邮箱,以及由广东(连南)***度假酒店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收,这就表明该签收方式下被告应已经收到设计图纸。原告是按照该方式将案涉两份合同约定的全部图纸提交给了被告,被告无权要求返还设计费,相反应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被告反诉提及的律师函已单方面终止合同,根据案涉两份合同第2.1条款中第二项约定,被告也无权要求原告返还设计费用。二、原告的设计图纸不存在被告所述的质量问题。原告所提交的设计图纸已由被告及发包方签收,且广东(连南)***度假酒店项目也实际由被告按照原告所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原告也实际至现场跟进工程进度(附上现场施工图、工程跟进微信沟通记录、效果图与现场施工对比)。如果原告的设计图纸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不可能会按照原告的图纸进行施工。综上,希望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支持原告的本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告(乙方)与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甲方)签订《设计合同(室内部分)》,约定项目设计面积共14000㎡,设计收费按每平方米90元计算共126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后45日内出完三间客房样板间(豪华单床间、豪华双床间、一房一厅套间)的效果图及施工图,同时提供材料品牌及样板或相关材料,并约定了四期设计费的金额及付款时间、每期设计费所包含工作的具体时间及内容;第五条约定了设计面积计算清单;备注内容中第二点约定设计完成后如本设计项目由甲方施工,甲方应另外补贴10元一平方设计费给乙方,共140000元,在施工合同签定后收到第一期工程款时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80000元,另60000元在2018年4月20日时支付;落款处有约定甲方联系邮箱为×××@139.com。
2017年5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装饰设计清远分公司(甲方)签订《设计合同(外观部分)》,约定项目名称为恒益(连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项目,设计面积为建筑面积约17400㎡,设计收费按每平方米13.5元计算共2349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四期设计费的金额及付款时间、每期设计费所包含工作的具体时间及内容;第五条约定了设计面积计算清单;落款处约定甲方联系邮箱为×××@139.com。
原、被告确认被告已支付了上述两份合同第一期款378000元及82215元,并已支付了上述两份合同第二期款项307394元及70470元。
原、被告确认案涉两份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应交付图纸的具体范围,双方对于如果按照行业惯例,原告应当交付图纸的具体范围也存在争议。一、原告认为其已经按行业惯例交付了全部的图纸,并为其主张提交了图纸签收明细表、邮件记录截图以及两份原告自行制作的图纸签收明细说明表。原告称虽然案涉两份合同约定设计图纸应当由被告签字确认,但由于酒店发包方不知道原被告之间的案涉合同关系,原告一直是以被告的员工名义向发包方交付图纸,在前一二期工作成果交付过程中被告一直未对此提出异议,因而一直延续这种交付方法。二、被告则认为原告没有交付全部图纸,原告没有完成第二期之后的全部内容,也没有派人去驻场指导,也没有陪同被告采购。被告称其按照原告发给合同约定的被告联系邮箱图纸进行修改,并找他人完成原告未完成部分的设计图纸后,对案涉两份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进行装修施工。被告为其所述向本院提交了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据以及强电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为证。
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核对原告提交邮件截图的电子邮件内容与原告提交说明表反映的交付图纸内容,被告认为原告发送至邮箱的图纸大部分是第一期的设计图纸,被告邮箱收到的施工图中的只有第二期一个样板房A房型施工图,但原告需要设计样板房十四个房型的施工图,对于原告发给其他人的邮件,与被告无关,被告也不清楚。被告明确对于《室内图纸签收明细说明表》中如下序号的邮件内容有异议:1、对于序号4的图纸仅包含A房型的样板房施工图。2、对于序号5、6的邮件并不是发给合同联系邮箱,被告并没有收到邮件,该邮件是发给酒店发包方。3、序号7的邮件内容仅有物料表,没有材料品牌清单。4、序号8中跟进服务内容并没有完成。5、序号9-11中的设计内容现场确实没有完成,但属于室内合同第五大点中约定的设计范围,该三项确实属于赠送室内设计,没有记入总的设计面积,其中第10项发包方取消了,第9、11项发包方还要求被告继续施工。被告明确对于《室外图纸签收明细说明表》中如下序号的邮件内容有异议:1、序号1中的图纸属于室内设计图。2、序号2、3的邮件没有收到,不是发给被告,邮件发给谁不清楚。3、序号5、7、8、9、10的邮件在证据副本中没有反映,没有收到该邮件。4、序号6是外墙施工图,属于合同第二期施工图的深化,并非第三期内容。5、序号10的跟进服务没有完成。6、序号12的设计现场确实没有完成,甲方现在没有明确继续施工。
原告就被告对室内图纸签收明细表的异议回应如下:1、序号4邮件包含AB两个户型样板施工图,是由于邮件附件较大,现在被告在核对原告的邮箱里面无法显示内容。2、序号7也是由于邮件附件太大,现场无法打开。3、序号3的邮件是发给发包方的。4、序号5、6也是发给发包方的。5、跟进服务可以从原告提交照片3张(第一张是2017年12月30日拍摄,第二张是2018年10月份拍摄,第三张是2017年9月份拍摄)以及原告证据2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原告就被告对室外设计图纸明细表的异议回应如下:1、序号1、6邮件由于邮件附件较大,现在被告在核对原告的邮箱里面无法显示内容。2、序号2、3是发给发包方的。3、序号5、7、8、9、10不是发送邮件签收的,是发给发包方的。4、跟进服务的证据与前述一致,且证据7-10的修改图也反映现场跟进后的修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设计合同(外观部分)、设计合同(室内)、图纸签收明细表、邮件记录、银行流水、案涉工程现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发包方投资人)、效果图与现场图的对比;被告提交的设计合同(外部部分)、设计合同(室内)、收据、银行回单、个人银行单、告知函快递单、会议录音要点及录音U盘、强电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据;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已完成工作成果情况。现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举证对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首先,案涉两份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原告应完成工作成果的范围,仅笼统约定了四期设计工作步骤,庭审中原被告也无法对原告应完成工作成果的具体明确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即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出发点,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室内外装修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全部设计成果均应属于原告应当完成的工作内容。
其次,庭审中经本院组织双方核对原告提交邮件截图的电子邮件内容与原告提交说明表反映的交付图纸内容,原告发送的部分邮件附件现无法显示具体内容,无法证明原告主张交付图纸的情况。而从被告提交的强电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收据看,被告确就案涉装修工程找他人完成了部分设计内容。从本案证据看,原告应已完成并交付了第二期及第三期部分工作内容,但没有完成两份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再次,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具体明确原告已完成工作的程度,但被告也认可其在原告完成的图纸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举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其各自诉请的举证及依据均不充分,应各自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被告的本、反诉诉请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劳景新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11874.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反诉受理费3484元,两被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