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民终10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基商业大道**农民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6468T。
法定代表人:梁芳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贵,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时尚都市大厦**楼101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608054483。
负责人:傅维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贵,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荣公司)、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以下简称嘉荣清远分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3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立即向***支付设计费782321元;2.判令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8年5月30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判令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判令***向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返还设计费377864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由***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二、驳回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1874.57元,***已预交,由***自行负担;反诉受理费3484元,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已预交,由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自行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3066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均由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两份设计合同中的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每期设计费对应的具体工作内容,合同中对于每一期都有明确该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并且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渐进的,前一期的工作未完成,是无法开始下一期的工作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工作内容约定不明,这明显是错误的。二、虽然***提交的邮件因附件过大、过期而无法显示具体内容,但从邮件内容中可以显示附件具体大小为多少M,这与当初一审庭审时现场打开的电子版图纸的大小是相吻合的,这也可以印证在一审庭审时现场打开的电子版图纸的内容就是邮件附件的具体内容,从该电子版图纸可以显示***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并且,在庭审中,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对于发送至136×××@139.com的邮件内容均予以确认,而发送至136×××@139.com的邮箱时,***均有抄送给137×××@163.com的邮箱,也即表明,发送至137×××@163.com的邮箱的交付方式,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也是认可的。***所设计的图纸均是发送至上述两个邮箱,并且,***一直以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的员工名义向发包方交付图纸,并由发包方进行签收,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一直未提任何异议,也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了工作成果的交付方式。从案涉工程现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与发包方)的证据中可以证明,在施工过程中,***也去到现场驻场指导,并与发包方不断沟通材料采购事宜,因此,结合电子版图纸、邮箱邮件截图、发包方签收单、现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工作内容。三、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认可了其在***完成的图纸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根据常识,既然可以按照***的图纸进行施工,也即是图纸是基本齐全的,这样才可以进行施工。并且,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自认了是在***完成的图纸基础上修改,从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其修改的部分也仅仅只是强电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因设计图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是需要作出调整或修改的,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另找他人修改而不由***修改,但不能就此否认***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图纸的事实。***提交电子版图纸、邮箱邮件截图、发包方签收单、现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以及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的自认形成证据链,证明***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工作内容,而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仅仅提供了其委托他人修改的强电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明显,***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是远大于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的,***已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存在高度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无法证明已完成工作的程度是明显错误的。四、根据《设计合同(室内)》备注第2条的约定,若设计完成后,本设计项目由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施工的,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需补贴140000元给***。***已完成的全部的设计图纸,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也自认是在***设计的图纸基础上进行施工的,因此,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应当支付140000元。
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答辩称:一、两个合同约定均明确。《设计合同(室内)》设计费第二期约定:2017年7月16日,施工图方案深化开始,***没有做深化。2017年9月5日,施工图深化完成,***根本没有完成。2017年9月12日,强弱电施工图、机电施工图、空调设计图、地面、地面铺贴图剖面图、柜体立面图、墙身立面图等其它的细节大样图,***没有做。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20日,甲方审图,***没有让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审图。2017年10月10日,施工图甲方确认签字,***没有将施工图做好给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没有按第二期的约定履行完成工作,须返还设计费307394元。二、嘉荣清远分公司支付给***的《设计合同(外观部分)》第二期70470元设计费须返还给嘉荣清远分公司。《设计合同(外观部分)》设计费第二期约定:2017年7月6日,施工图方案深化开始,***没有做深化。2017年8月10日,合同约定施工图深化完成,***根本没有完成。2017年8月20日,外立面用料细节大样图、灯光设计图,***没有做。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30日,甲方审图,***没有图让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审图。2017年9月5日,施工图甲方确认签字,***没有将施工图做好给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没有按第二期的约定履行完成工作,须返还设计费70470元。三、从第二期始至第四期,***均没有为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设计图纸,更不存在向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交付图纸的情况。在这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关键的是***须交付纸质的蓝图给嘉荣清远分公司审图,审图通过了,由***签字确认,但***根本没有交付纸质的蓝图,更没有图让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确认。第二期是这样,那更没有第三,第四期了。四、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已请他人独立设计而完成案涉余下的图纸,与***无关。他人胡唐余为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设计了图纸,在一审时提交图纸已证明。五、***违约,没有为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设计第二至第四期的图纸,且第一期的图纸质量不合格,没权要求支付补贴140000元。
宣判后,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1.***向嘉荣清远分公司返还设计费37786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规定的利息,支付到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嘉荣清远分公司支付给***的《设计合同(室内)》第二期307394元设计费须返还给嘉荣清远分公司。《设计合同(室内)》设计费第二期约定:2017年7月16日,施工图方案深化开始,***没有做深化。则2017年9月5日,施工图深化完成,***根本没有完成。2017年9月12日。强弱电施工图、机电施工图、空调设计图、地面、地面铺贴图剖面图、柜体立面图、墙身立面图等其它的细节大样图,***没有做。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20日,甲方审图,***没有图让嘉荣清远分公司审图。2017年10月10日,施工图甲方确认签字,***没有将施工图做好给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没有按第二期的约定履行完成工作,须返还设计费307394元。二、嘉荣清远分公司支付给***的《设计合同(外观部分)》第二期70470元设计费须返还给嘉荣清远分公司。《设计合同(外观部分)》设计费第二期约定:2017年7月6日,施工图方案深化开始,***没有做深化,则2017年8月10日,施工图深化完成,***根本没有完成。2017年8月20日,外立面用料细节大样图、灯光设计图***没有做。2017年8月21日-2017年8月30日,甲方审图,***没有图让嘉荣清远分公司审图。2017年9月5日,施工图甲方确认签字,***没有将施工图做好给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没有按第二期的约定履行完成工作,须返还设计费70470元。在这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关键的是***须交付纸质的蓝图给嘉荣清远分公司审图,审图通过了,由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确认,但***根本没有交付纸质的蓝图,更没有图让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确认。第二期是这样,那更没有第三,第四期了。嘉荣清远分公司有证据证明支付了两个合同的第二期设计费共377864元,而***没有证据证明按两个合同第二期的约定履行完成工作,则须向嘉荣清远分公司返还设计费37786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同期贷款利率规定的利息,支付到付清之日止。
***答辩称:根据***与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合同中约定***所提交的图纸是逐步细化的,首先要提交平面图、效果图、平面升化图、正式施工图、制作物料表、工程施工跟进。这个过程是不可逆转的,根据***提交的证据,***在2017年11月23日发送给合同约定的邮箱中附件明确载明,已经提供到了物料表,一审中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对于发送到该邮箱的内容予以确认的,这表明***已经履行到了第三期工作内容,并已经向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交付。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要求***返还第二期的设计费是没有根据的。第三期已经进行,第二期肯定是已经完成了的,并且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还拖欠***第二期设计费70606元,***已经提交了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现场根据图片等证明***实际参与了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进,表明***已经实际履行了第四期的工作内容。因此,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的上诉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另补充查明:***主张在一审庭审时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打不开附件核实是因流量有限,并受时间限制,但附件反映的M数与现场能在电脑中打开的设计图纸M数,能印证***已完成设计并将图纸发送了给酒店。另一方面,现酒店已由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装修完毕,***又主张酒店的装修情况与***设计的图纸基本吻合,进一步证明***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成果。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坚持否认收到附件的设计图纸,但对***后一主张没有提供其他反驳证明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在二审中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诉求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如何认定;2.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反诉要求***退回其已付的设计费能否支持。对此,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对焦点一。***与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室内)》及《设计合同(外观部分)》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主张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亦按其设计的方案已完成其承包的工程装修义务。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则认为***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致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另找他人设计。对此,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虽然***设计的图纸部分没有按合同约定由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签字确认,但***将部分的设计的图纸发送给工程的发包方(酒店)。至于工程的发包方(酒店)是否已将图纸转交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虽然***对此无提供证据证明,但***主张现工程完工的酒店装修装饰情况与其图纸设计基本是一致的,而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对此又无提供证据反驳,视为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默认了***主张,认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变更了交付工作成果的方式。虽然原审法院组织双方核对***提交的邮件附件因附件过大、过期而无法显示具体内容,但从邮件内容中可以显示附件具体大小为多少M,这与当初一审庭审时现场打开的电子版图纸的大小是相吻合的,这也可以印证在一审庭审时现场打开的电子版图纸的内容就是邮件附件的具体内容,从该电子版图纸可以显示***已完成了案涉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此后,***设计的图纸是否需修改而被***拒绝,因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对此无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后另找他人设计,提供的证据只是证明其委托他人修改了强电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且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支付他人的设计费用只有396900元。而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未付***的设计费及补贴有782321元(含补贴款140000元)。结合***提交的施工现场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情况来看,证明***实际参与了项目施工过程的跟进。即使***在第三、四期的环节中没有完善全部工作内容,但考虑到***完成了工程全部图纸的设计,故在未付的设计及补贴款中,扣除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支付他人的设计费用396900元,以及按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所称需全部按***设计施工才能享受的补贴款140000元,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还余245421元未付,该款应由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向***支付。对于应付设计款245421元的利息,因双方对该款是否应付有争议,并不是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故意拖欠,且考虑到***在履行合同中也存在不足,故对***诉求应付设计款及补贴款245421元的利息不予支持。
对焦点二。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对***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工作成果没有异议,且前述***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第二至第四期大部分工作内容,而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为第一期及第二期应付的大部分款项,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已支付的款项视为其认可了***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同时,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第六条违约责任“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的约定,***的设计工作已超过一半,故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要求***返还其已付的设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嘉荣公司、嘉荣清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3066号第二项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3066号第一项判决。
三、判令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支付***设计费245421元。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1874.57元,反诉受理费3484元,共15358.57元,由***承担4358.57元,由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8842.53元,由***负担4874.57元(已预交),由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13967.96元(部分已预交);***多付的受理费由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嘉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支付,本院不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海亮
审判员  邹凤丹
审判员  黎淑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