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冠杰机电有限公司诉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8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839-1号
原告保定市冠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苑七里店村。注册号130600000030196。
法定代表人陈继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尧,保定市冠杰机电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西区生辉街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保定市冠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冠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1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陈继舜、赵卫丽名下位于保定市复兴中路1221号鑫和花园B8号楼1-1203室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冠杰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
存款17.51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继舜、赵卫丽名下位于保定市复兴中路1221号鑫和花园B8号楼1-1203室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宝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