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303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黄酒馆村姜杖子组267-2号。
被保全人:***,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召都巴村4组。
被保全人:***,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召都巴镇瓦盆沟村韩营子组。
被保全人: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千山街1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1303民初2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保全人***、***、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朝阳天兴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