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3272号 原告: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红化路甲6号。 法定代表人:宗标,总经理。 被告: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