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财保477号
申请人: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红化路甲6号。
法定代表人:宗标,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北京市兴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南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宏力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79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兴南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兴南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的存款779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