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516号
原告北京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G1GH8W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平山县石楼镇坨头村二区138号。
法定代表人:瞿书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906940W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万石镇港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宏力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50元,减半收取计3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