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35号
原告: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10号金融中心A座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N3Q0D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接庄街道鲁西南钢材市场西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52BR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都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西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16608074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铁北路以南、***路以东,***一期商业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32616654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方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明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各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山东乾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 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邹欣彤
书 记 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