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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6民初235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受理后,2023年3月31日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