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2331号
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高新技术产业第一园区116栋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曻,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首开龙湖盈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28号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开龙湖盈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