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4398号
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昇,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盐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龙湖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龙湖锦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4元,本院减半收取3152元,由原告深圳市创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 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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