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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众达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281执23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众达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金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众达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号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众达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2971920元。 1.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上述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限期上述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8月31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阴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阴市春申路和鲥鱼港路交叉口的红岭江南苑楼盘旁(6+1)层联合体式机械式停车设备中第4-7层的116个停车车位,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评估拍卖,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经过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281执23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