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保152号
申请人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号标准厂房**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号标准厂房**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盛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