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旭盛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某某泰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2执保15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5号标准厂房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天津中塘工业区6号标准厂房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绿视野节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