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3民初1233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电工,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诉被告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阳梁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以所列诉讼主体不完全适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计6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