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413执28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85312962Q,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1-61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63FU3J,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70-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54157.4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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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