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21民初3742号
原告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江下游防洪堤闽侯县管理处、第三人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于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胡秀锦
书记员 陈玮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