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4170号
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7472728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6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账号:35×××15),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中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的存款60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账号:35×××15)。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淑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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