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21民初2061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64104432H。
法定代表人:李卫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长宁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田宜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被告:胡太兵,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被告:熊斌,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京山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追加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胡太兵、熊斌为被告,涉及当事人众多,实际赔偿义务人难以确定,案情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新荣
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
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