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3068号
原告:天津市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9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13号1号厂房-B-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2965.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