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459号
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西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64730Y。
法定代表人:蔡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媛,女,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梁,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
被告: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9048862W。
法定代表人:范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飞,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北京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财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原告天津市金超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倪晓铭
书 记 员 孙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