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5民初2082号之二
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号聚鑫公寓*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8元,减半收取27504元,由原告绵阳梓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娟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