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3500号
原告:李某。
被告:汪某。
被告:兰某。
被告:江苏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江阴星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兰某、江苏佰某公司、江阴星河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某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汪某、兰某、江苏佰某公司、江阴星河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李某已预交),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