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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汪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81民初3500号 原告:李某。 被告:汪某。 被告:兰某。 被告:江苏佰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被告:江阴星河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兰某、江苏佰某公司、江阴星河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某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汪某、兰某、江苏佰某公司、江阴星河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李某已预交),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