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302行初92号
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北港城律师事务律师律师。
第三人***,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代理人***,男,系第三人***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达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