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2222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申请人: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苏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保全费22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