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开民初字第650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纠纷已协商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