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保183号
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晓天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横东街8号都城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41127.2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四百零四万一千一百二十七元二角,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元,由申请人青岛晓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付冬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