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郑州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初746号
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负责人:陆大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郑州电力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王广。
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郑州电力设计院、被告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华民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