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8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同合,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工农路北礼让街西综合楼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严同合、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