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4民初80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同合,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告: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工农路北礼让街西综合楼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严同合、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河北昌捷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