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681民初1003号
原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禹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3元减半收取5911.5元,由原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