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鲁1581民初1687号
原告:临清聚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老赵庄镇南丁村南首(国家粮库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56142140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鲁华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544598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6501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利率3.45%并加计50%,即按5.175%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临清市碧水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累计供应混凝土及砂浆合计价款1965015元,但被告仅支付货款1100000元,尚有混凝土及砂浆款865015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调解,认可欠付原告货款865015元,因经营困难,希望分期偿还。希望原告申请解除对我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于2025年2月24日前支付原告临清聚力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332508元,于2025年10月30日前支付剩余332507元,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争执;
二、原告临清聚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当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如果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临清聚力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应付未付款项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总计10000元由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该费用给付原告临清聚力集团有限公司;
五、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