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021民初1234号 原告:***,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蒙山县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45楼4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田林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