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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5076号 原告: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君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15*****2309。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