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921执保1600号
申请执行人:***鑫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漕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5876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20000元或其他同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