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28民初61号
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县城关镇段坊村**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阳县城关镇**环路沈家庄家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宝鸡晟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之间争议较大、在审理中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且***无法联系,需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马***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