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8民初611号
原告:***,男,住陕西省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玉,男,千阳县张家塬镇柳家塬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北环路沈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同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