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8执442号
申请人:千阳县XX店,经营场所:千阳县XX镇XX路XX城XX楼;
经营者:李改侠,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7702;
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北环路沈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同录,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千阳县XX店与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328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将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人千阳县XX店,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28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前支付拖欠原告千阳县XX店剩余的门款30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甄文渊
审判员 杨定强
审判员 张拴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伟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