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千阳县美化家装装饰店与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28执442号

申请人:千阳县XX店,经营场所:千阳县XX镇XX路XX城XX楼;

经营者:李改侠,女,汉族,生于1983年1月16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千阳县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7702;

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北环路沈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同录,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千阳县XX店与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陕0328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将执行标的额人民币30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人千阳县XX店,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28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前支付拖欠原告千阳县XX店剩余的门款30000元,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甄文渊

审判员  杨定强

审判员  张拴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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