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28民初626号
原告:***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段坊村。
法定代表人:边方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录,男,***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绪成,陕西田园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北环路沈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同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科,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翔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减半收取3820元,由原告***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