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3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太华北路粮油购销公司院内。 再审申请人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终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聚红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各实际施工人结算支付完毕,工程款已经与***结清,***未向被申请人支付材料款,与申请人无关。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向***给付材料款110000元及利息。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供应石子、**等材料。2018年3月18日经***、***及***共同结算,确认尚欠110000元材料款未付由***出具欠条,加盖“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黑池镇油王等6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七标段项目部印章”,聚红公司对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聚红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转包给***,故***、聚红公司对未付的工程款应承担还款责任。聚红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聚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 1